学校章程

   时间: 2025-10-31

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章程

  

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秉承立德修身、技能报国、质量至上、特色立校办学理念,以产业园区为依托,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产教融合为核心,着力打造区域现代制造和现代服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高水平技术技能创新平台、高水平师资队伍、高水平特色专业(),服务产业高端及区域经济,为湖南三高四新战略实施和岳阳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作出显著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办学质量,确保学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职业学院设置标准(暂行)》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Yueyang Modern Services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临港高新区松杨湖路111号

学校网址:www.yyxdzy.com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岳阳育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岳阳市人民政府主管,教学管理归口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宗旨、办学定位与办学理念

()办学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以产业园区为依托,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创新发展为动力,以产教融合为主线,以内涵建设为重点,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适应现代制造和现代服务产业要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办学定位。立足产业园区,服务湖南三高四新战略和岳阳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聚焦先进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着力打造高水平特色专业(),成为区域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人才高水平培养高地,引领产业发展和专业建设,为职业教育特别是民办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贡献新智慧,提供新范式,树立新标杆。

()办学类型与层次。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三年;办学形式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继续教育、短期培训;办学规模控制在12000人左右。

()办学理念。立德修身、技能报国、质量至上、特色立校。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政治体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领导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可靠保证。学校在党委领导下,实行理事会科学决策、校长依法治校、专家教授治学,教职工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章  法人治理

第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负责为学校提供财力和物力的支持,帮助、促进学校发展,致力于把学校办成一所具有鲜明特色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九条  理事会由出资者代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会由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6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经过法定程序产生。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按照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理事会的成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应维护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合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除下列事项须由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外,其他事项以到会理事会成员人数过半数通过:

()变更举办者;

()聘任和解聘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聘任和解聘校长和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罢免、增补理事;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重大规章制度;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增加开办资金;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义务

()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支持。争取有条件的单位帮助学校建立教学、科研、学生实习实践基地。

()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等工作。

()为学校提供科研合作项目,促进学校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理事长的职责是:

()对学校的建设与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主持拟订或修改学校发展规划方案,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组织拟订学校岗位编制方案、基建及设施设备投资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负责学校对外重要文件的签署工作;

()监督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成员为3人。其中: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各1人。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同时。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主席列席学校董事会会议。

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人事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八条  校长由理事会聘任。聘任前,由校党委负责政治把关,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校长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政治领导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保证,应履行党章和相关法规规定的职责,支持理事长和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主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班子由57人组成。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2(其中专职副书记1)。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  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策重大事项,确保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教职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议事决策范围

()政治把关事项

1.对教师招聘、引进和晋级评优等工作,从人员政治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把关,实行一票否决

2.对课程实施与建设、教材及相关数字化教学资源、校本课程的选用等教育教学事项,从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把关,实行一票否决

3.对内部刊物、官方网站、自媒体、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报告会、研讨会、培训会)涉外学术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等事项,从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方面把关,实行一票否决

()研究决定事项

1.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完成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2.党的建设相关工作。主要包括: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党务干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的配备、任免和考核,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标准核算、收缴、管理和使用,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等。

3.学校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统战、群团等工作。

4.党员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其相关内容,群团组织提出的有关重要事项。

5.以党组织名义向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前置研究事项

1.对学校重要规章制度、重要改革、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的制订和修改等,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等方面提出意见,提交学校理事会作出决定。

2.对涉及学校举办者变更、行政内设机构设置及调整、理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异动、中层行政干部任免、人才培养等重要事项,从学校发展和人员政治素质等方面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对严重违反党纪法规或师德师风要求的人员任免,党组织有否决权。

3.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国家安全以及大额经费使用、重大投资、接收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从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董事会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理事长和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学校党委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沟通会商机制

()学校党委、理事会、校务会成员要讲政治、顾大局,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领导班子要加强团结协调,党委书记、理事长和校长在班子团结协调方面负主要责任,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严于律已,做出表率。

()建立党委书记、理事长、校长常态沟通会商机制。党务工作由党委书记主动与理事长、校长沟通,行政工作由校长主动与党委书记、理事长沟通。自觉做到主要事项事先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机构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二十六条  岳阳育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学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依法推选学校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通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通过学校理事会审定学校财务预、决算;

()了解学校理事会和学校状况;

()推荐校长人选;

()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按时足额拨付学校办学经费、保证办学经费来源;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各种教学活动、学术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确定办学规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并制定招生方案;

()根据教学需要,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积极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外(境外)高等学院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接受捐赠;

()对收取的学费及有关费用、举办者提供的资产资金、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学校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自主组织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工作;按政策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履行人才培养职能,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校友及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和评议;

()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学习成长提供必要资源;维护受教育者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长的主要职权:

()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制度;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向学校党委和理事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行使学校理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三十二条  校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校务会由校长、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副校长、校务委员组成。校务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理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安全与后勤管理等工作。

校务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理事长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专业、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设置或者调整学科专业;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重大事项时,以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依照其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九条  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由教代会选举产生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学代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学代会依照其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学生会是学代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人士依法和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内外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临时工作机构,按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予以撤销。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以专业群(或相近学科)为基础组成的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是学校管理终端和办学效益的主要来源。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设置院长1人、副院长1—2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二级学院院长由学校校长提出拟聘人选,经党委会讨论、理事会确定后,由学校理事长或校长聘任。

二级学院院长主要职权如下:

()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与自身特点,制订本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行;

()自主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组织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与实施;

()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管理与安全工作,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组织开展学生活动;

()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在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二级学院发展等方面的意见;

()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按二级管理的体制自主管理;二级学院实行系务公开制度,院长定期向本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支部或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由选举或任命产生。二级学院党支部或党总支的主要职责如下: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组织开展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

()按照三类事项清单规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领导本单位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开展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涉及二级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根据议题,分别由院长或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长、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主任、副书记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涉及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本院教职工大会讨论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研究所(基地、中心)。教研室、研究所(基地、中心)依据二级学院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变更和撤销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批准。

教研室是最基本的教学管理单位,接受二级学院的领导。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和二级学院部署,参与拟订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参与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置图文信息中心,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科研机构和研究基地,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培训;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恪尽职守,认真完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任务;

()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与学校财产安全;

()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

()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教职工聘用制度、新进人员招聘制度、教职员工岗位管理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安全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  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学生

第六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其他社会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参加文娱体育活动;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公诉;

()依据条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转学、休学、退学;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设计制作、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学籍管理制度,严肃学习纪律,维护学生学习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帮困助学制度。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或其他费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推荐就业,开展就业创业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业成绩考核制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考核合格、技能达标,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关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全日制教育且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地方政府、园区及企业的沟通,深入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应用技术项目研究及推广;利用自身独特的区位优势和办学条件,与园区企业开展共建标准、共建平台、共建基地、共建队伍、共建项目、共建课程等深度融合,推动校企协同发展和创新。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构建开放式教育资源平台,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教育需求,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各种资助。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规范透明使用基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相关单位和校友的审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包括在本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外籍教师,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人。

第八十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的学业和事业发展,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鼓励校友对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十一条  学校鼓励多渠道依法筹措办学经费;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资、学费收入、财政补助、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收支管理、财务报告与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等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十四条  学校开展绿色校园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十五条  学校资产属于民办非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项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后勤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的学习生活工作及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保障。

第八十八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经学校理事会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十一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应当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九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九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举办者进入清算小组;

()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依法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剩余资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偿还其他债务。

第九十六条  学校终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学校发生合并、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或者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或者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应由理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共同提议,经校理事会同意,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九十八条  章程的制订和修订程序是:举办者或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理事提议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举办者审议学校党委会审核把关理事会决议,最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第十二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九十九条  校训:笃学敏行  致用至善

第一百条     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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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说明:

该标志围绕服务一词的首字母进行创意设计,运用流畅的线条构成展翅腾飞的鸟的形象,象征着学校在现代服务领域中的腾飞,又寓意着自由、力量和顽强,很好的与学校的教育理念相吻合。整体设计简约、时尚、现代感强,色调以科技感十足的蓝色为主调,金色为点缀,旨在表达学校的理性、严谨以及勇往直前的精神。

 

第一百零一条  校旗:颜色分红蓝两种,左上角为校徽,中间为校名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

第一百零二条  校歌:

青春畅想曲

——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校歌

 

奔腾的长江集聚着青春的力量

浩荡的洞庭交响着时代的乐章

我们来自

来自远方

我们淬炼

淬炼时光

我们书写岳阳现代的荣光

荣光 荣光

这是我们携手技能报国壮丽的远航

 

求索的薪火点亮着复兴的希望

忧乐的情怀绽放着年轻的向往

我们向往

向往成长

我们锻造

锻造脊梁

我们必将谱写共和国的辉煌

辉煌 辉煌

这是我们携手德行天下壮丽的远航

第一百零三条  校庆日: 教育部备案文件下达日期,即每年510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并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地址: 湖南省岳阳市临港高新区松杨湖路111号
邮政编码: 414000
学校电话: 0730-8517909
招生电话: 0730-850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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